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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王条款”为无效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
对于工商查处霸王条款的,商部门将依照国家工商总局《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规定,对使用霸王条款的经营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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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王条款是无效的。霸王合同通常是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这样的合同条款一般都是会被认定为无效。餐饮行业中的“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置最低消费”属于服务合同中的霸王条款,消费者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捍卫自身权益。
“先付清购货款,再发货”系霸王条款,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家具店的告示改变了传统上人们交易的履行期限和方式,明显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也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因而系霸王条款,当属无效。
遭遇霸王条款可以采取下列办法处理: 1、与经营者协商解决; 2、如果经营者拒不承认霸王条款,或者明确拒绝取消霸王条款,可以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寻求消协出面调解; 3、如果因霸王条款给消费者造成严重损害的,消费者可以向工商行政部门举报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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