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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缴费基数是社会平均工资的60%--300%为缴纳基数,比如社会平均工资是1000元,缴纳的基数可以是600元--3000元。上海市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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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缴费基数是社会平均工资的60%--300%为缴纳基数,比如社会平均工资是1000元,缴纳的基数可以是600元--3000元。上海市2004年为例,2003年社会月平均工资是1847元。如果月工资超过184735541元。则社保缴纳基数是5541元;如果月工资低于184760%1108.2元,则社保缴纳基数是1108.2元。要是工资在1108.2至5541元之间,那基数就是工资。《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二条统筹地区设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经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在本统筹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经办社会保险发生的基本运行费用、管理费用,由同级财政按照国家规定予以保障。
2018年4月1日起,上海市2018年度职工社保缴费基数上下限分别调整为21396元和4279元。对于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等公司的员工来说,公司的支付基数由公司内员工的个人月支付基数之和决定,养老保险的支付比例为公司20%、个人8%、医疗保险的支付比例为公司9、5%、个人2%、失业保险的支付比例为公司0.5%、个人0.5%、生育保险的支付比例为公司1%、工伤保险的支付比例为公司0.2%-1、9%。
养老保险按缴费工资单位20%,个人8%缴纳;个体经营者和灵活就业的,由个人按20%缴纳。缴费工资是指职工十级应得工资,职工应得工资高于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缴纳;低于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缴纳。个体经营者和灵活就业人员,按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与300%之间自行选择基数,适用缴费比例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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