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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支付限额内费用计入“其他应收款”科目,公司又支付了大额的治疗费、医药费、生活费等计入“管理费用-职工福利”科目,赔偿费用等计入“营业...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9条第(三)款规定,职工困难补助,或者企业统筹建立和管理的专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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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在工作当中不慎出了事故,治疗费用已列入福利费,职工出院后单位给了一部分补助,这部分补助是否也列入福利费科目?【解答】《》(财企[2009]242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职工困难补助,或者企业统筹建立和管理的专门用于帮助、救济困难职工的支出。《》(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为职工卫生保健、住、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根据上述规定,对于工伤事故员工发放的补助,可以作为职工困难补贴或生活救济费在福利费中列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综上所述,如果实际用工单位在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劳务派遣人员的相关费用时,实际用工单位接受外部劳务派遣工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有证据证明未计入劳务派遣公司工资薪金总额基数的,准予计入本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含福利费、教育经费)扣除的依据。
根据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2006)的有关规定及要求,2007年1月1日起,长期以来企业实行的按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的制度,被明确取消了。结合通则中的其他规定,意味着:1、企业依法为职工支付的医疗保险费,明确可以计入企业成本费用中;2、除医疗保险以外的其他福利性费用,由企业自主决定提取福利费或是据实列支。可以说,修订后的财务通则,赋予了企业更大的自主权。对于企业原有的福利费余额,无需进行调整,可继续使用。、根据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2006)的有关规定,对于“应付福利费”,明确指出属于职工薪酬,在会计处理上采用先提取后使用的方法,提取比例由企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年末,如果当年提取的福利费大于支用数的,应予冲回,反之,应当补提,同时,修订次年度福利费的提取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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