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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有的义务,而使另一方当事人信赖的利益遭受损失,而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致使合同未成立、未生效、被撤销或无效,给他人造成损失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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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典仅规定缔约过失行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对赔偿责任的具体范围却没有明确。鉴于缔约过失责任不同于违约责任和责任,其赔偿的确定不能简单地比照后二者,因此必须从缔约过失责任的性质和侵害的权益来确定其赔偿范围。责任的赔偿范围仅限于信赖利益。信赖利益的损失,既包括因缔约过失行为致对方财产的直接损失,也包括受害方财产应增加而未增加的间接损失。这一损害赔偿的范围应具体涵盖以下五个方面: (1)订立合同所支出的费用,包括交通费、通讯费、考察费、餐饮住宿费等; (2)准备履行或履行合同所支出的费用,如仓储费、运费、保险费等; (3)主张合同无效或可撤消时支出的诉讼费用或其他费用; (4)上述费用的利息损失; (5)丧失与他人签约机会等情形下产生的间接损失等。
1.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它是一种新型的责任制度,具有独特和鲜明的特点:只能产生于缔约过程之中;是对依诚实信用原则所负的先合同义务的违反;是造成他人信赖利益损失所负的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弥补性的民事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的认定必须严格按照以下这四个构成要件来进行: 一、缔约过失责任发生于合同订立过程中。 缔约过失责任的存在,必须以先合同义务的存在作为前提。在此阶段具体表现为:为订约而准备或商议,其后合同是否成立,在所不问。如果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生效后,则认定为违约责任。合同是否有效成立是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根本界限。 因此,缔约过失人的过错是发生在缔约过程中,而非发生在合同成立后。发生于缔约过程中是构成缔约过失责任的时间要件。 二、一方违背了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先合同义务。 三、造成了相对方信赖利益的损失。 信赖利益,是指缔约当事人相信合同有效成立而事实上不能有效成立所丧失的利益。 四、违反先合同义务一方主观上有过错,过错是指行为人未尽自己应尽或能尽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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