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设置与城市轨道交通消防安全相适应的专业灭火、救援设备和疏散设施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管理单位未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未保持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高层建筑、地下工程的管理使用单位和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按照预案至少每六个月组织一次演练,其他单位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十二个月组织一次演练。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鼓励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造成火灾隐患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鼓励有关部门和机构将单位的消防安全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及个人采取捐赠物资、资金或者提供技术支持等形式资助消防事业。捐赠物资、资金的使用应当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单位外,下列单位应当组建单位专职消防队:(一)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消防队较远的中型企业;(二)列为省重点文物保护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三)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单位。公路超长隧道或者隧道群的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消防工作的需要组建专职消防队,或者依托自身相应组织配备消防车辆、装备和器材,承担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单位专职消防队建设参照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中普通消防站标准执行。对建立专职消防队的企业,当地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制定优惠政策给予扶持。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4,309人已浏览
1,821人已浏览
891人已浏览
11,860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