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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破坏生产经营案立案标准为: (一)造成公私...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生产经营的正常活动。只要属于生产经营,不论其属于何种性质,对之加以破坏的,都可构成本罪。 (二)客观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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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因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破坏机械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式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主体。本罪主观上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行为人在实施破坏生产经营行为时,具有泄愤、报复他人等个人目的,并积极追求这一结果。本罪客观上表现为通过破坏机械设备、残害耕畜或其他方式破坏生产经营。本罪侵害的对象是生产经营的正常活动。
由于愤怒的报复和其他个人目的,破坏机械设备,损害耕畜,或者用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怀疑以下情况之一的,立案诉讼:(1)公私财产损失5000元以上的;(2)破坏生产经营3次以上的;(3)集中3人以上公然破坏生产经营的;(4)其他破坏生产经营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破坏生产经营罪包括以下这些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生产经营的正常活动。只要属于生产经营,不论其属于何种性质,对之加以破坏的,都可构成本罪。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至于其方式,则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如砸碎、烧毁,又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如明知有故障而不加排除。但不论方式如何,采用的手段怎样,破坏的对象都必须与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联系,破坏用于生产经营的生产工具、生产工艺、生产对象等。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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