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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拒不履行公司清算义务,逾期不成立清算组的,那么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
可能承担债务连带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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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东拒不履行公司清算义务问题 囿于我国公司法对于公司清算事项的含糊规定,在实践中出现了很多股东拒不履行清算义务的情况,由于股东不履行清算义务,实质上必须造成无法对外债务的清偿问题。 好多时候会遇到这样的情况,公司在经营不善后,公司股东事实上恶意将公司的财产尽数转移,然后停止经营,并不参加年检。根据工商部门的规定,企业不参加年检的情况下,将会依行政程序员销企业的资格。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通常起诉公司同时考虑将股东作为公司清算的责任列为民事被告。法院在正常情况下,也只会考虑判决由公司承担责任,公司股东对公司进行清算,并且以清算所剩财产对债权进行清偿。但实际情况中,公司股东大多以公司已经没有财产,也丢失所有财产财册为由不向法院提交有关手册,也不进行相关的清算。这样一来,事实必须造成债权人无法最终实际自己的权益的结局。那么由此看到,只停留在责令公司股东对于公司履行清算义务还是远远不够的。 公司法第191条规定的股东的清算义务不仅是一种程序性的义务,而且是一种实体上的义务。也就是股东不仅要成立清算组织来进行清算,而且要提交有关财务帐册以便清算事务的真正能够履行。如果允许股东以帐册丢失等为由而不追究其相应责任,必然使公司法191条的规定没有任何法律拘束力。 二、面对股东拒不履行公司清算义务问题如何解决 将公司法规定不明的情况,从公平的角度设立举证义务的承担,可以达到立法目的的原则实现,在目前的司法实践的状况下权衡了债权人与股东之间利益及法律责任的平衡,实现股东在恶意不予清算的情况下,其责任由清算义务走向清偿责任的转换。 在公司股东以财务帐丢失为由或者其它借口而拒不履行清算责任的情况下,应当从证据推定的角度来推定公司的有关财产及权利义务转由公司股东承担。那么这种情况下,股东承担的将突破清算义务,而是直接对于公司债务的清偿责任。这一点,我认为不悖于公司法的规定,且灵活地运用了举证规则,事实上可以打击公司股东利于法条含糊不明的空子来侵犯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的情况。
许多公司都是股份制公司,我们经常会看到这样的例子,公司的股东会恶意将公司的财产转移,不参加年检,然后造成一系列的行为。通常这种情况会导致债权人的债务得不到。那么股东拒不履行公司清算义务怎么办,如何处理?
股东拒不履行公司清算义务,逾期不成立清算组的,那么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风险提示:清算的所得税处理 ①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②确认债权清理、债务清偿的所得或损失; ③改变持续经营核算原则,对预提或待摊性质的费用进行处理; ④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 ⑤计算并缴纳清算所得税; ⑥确定可向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应付股息等; ⑦股东放弃了对企业的债权,企业面临着经营所得纳税调整的风险,此时需要先将债券转为增资再做申请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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