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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七款有规定劳动合同汪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1、合同的内容一般分为必备条款和约定条款。必备条款是指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一般是由法律法规指定的;约定条款是指当事人经过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确定的条款。劳动合同一般同时具备必备条款和约定条款。 2、《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七项。《劳动合同法》现在的规定是九项,两相对比,可以发现,增加的项目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号码,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职业危害防护、社会保险;减少了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三项。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说明:劳动合同期限可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三种)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说明:工作内容是指工作岗位和职责,明确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有利于防止用人单位随意支配劳动者)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参见下一节) (六)劳动报酬;(包括:(1)用人单位工资水平、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2)工资支付办法;(3)加班、加点工资及津贴、补贴标准和奖金分配办法;(4)工资调整办法;(5)试用期及病、事假等期间的工资待遇;(6)特殊情况下职工工资(生活费)支付办法;(7)其他劳动报酬分配办法。(七)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是政府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由劳动者、用人单位以及国家三方共同筹资,帮助劳动者及其亲属在遭遇年老、疾病、工伤、生育、失业等风险时,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险由国家成立的专门性机构进行基金的筹集、管理及发放,不以赢利为目的。一般包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五大险种。社会保险由国家强制实施,为劳动者办理并按时交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劳动条件主要是指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物质和技术条件,如必要的工作场地、劳动工具、机械设备、生产原料、技术资料等等一些必不可少的物质、技术和人力条件。劳动保护和职业危害防护是指,对于某些存在不安全因素的岗位,如建筑施工、矿井作业等,用人单位还必须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消除安全隐患,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安全标准卫生标准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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