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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权属登记有6类: 1、初始登记:新建房屋竣工后,权利人申请初始登记; 2、转移登记: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调拨、以房地产作价入股或...
房地产产权登记,又称房地产权属登记,是指房地产管理部门依其职权,对房地产权利人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抵押、典当、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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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产权是指房屋所有人依照国家法律享有的权利,即房屋权益的总和,即房屋所有人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房屋财产的权利。房屋产权由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两部分组成,房屋所有权的期限为永久性,土地使用权在40年、50年或70年内自动续期。按据房屋所有权的归属进行分类。在现阶段,我国住宅类房屋按产权可划分为以下四种:(1)国家所有住宅;(2)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住宅;(3)公民的私有住宅;(4)所有其他经济组织(如中外合资企业等)。非住宅房屋主要是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房地产,其他经济组织的房地产只有少量。此外,土地使用权是国家向组织、机构和个人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具有一定年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土地所有权归国家和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在出让时根据开发类型分为不同的使用年限,根据建筑类型不同,一般民用住宅为70年,商用住宅的所有权为40年。
1、初始登记:新建房屋竣工后,权利人申请初始登记; 2、转移登记: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调拨、以房地产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成立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分立)、以房地产清偿债务、以其他合法方式使房屋权属发生变更的,当事人申请转移登记; 3、变更登记:房屋所有权人(共有权人)名称改变、房屋坐落的地址变更、房屋面积增加或减少、房屋登记状况变更的,权利人申请变更登记; 4、他项权利(抵押权)登记:设定房屋抵押权,当事人申请房屋抵押登记。登记后抵押情况发生变更的,当事人申请抵押变更登记; 5、注销登记:房屋灭失、抵押权终止、房屋权利灭失的,权利人申请注销登记; 6、补证、换证登记:证书(证明)遗失的,申请补证登记;证书(证明)破损的,申请换证登记。
(一)总登记总登记也叫静态登记,是在一定行政区域和一定时间内进行的房屋权属登记。(二)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以出让或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人应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三)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初始登记是指新建房屋申请人,或原有但未进行过登记的房屋申请人原始取得所有权而进行的登记。(四)转移登记转移登记是指房屋因买卖、赠与、交换、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而进行的登记。(五)变更登记变更登记是指房地产权利人因法定名称改变、或是房屋状况发生变化而进行的登记,包括改建、添建,用途变化等。(六)他项权利登记他项权利登记是指设定抵押、典权等他项权利而进行的登记。(七)注销登记注销登记是指房屋权利因房屋或土地灭失、土地使用年限届满、他项权利终止、权利主体灭失等而进行的登记。下列几种情况均应申请注销登记: 1.房屋灭失,所有权的要素之一客体灭失,房屋所有权不复存在; 2.土地使用权年限届满,房屋所有权人未按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申请续期,或虽申请续期而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3.他项权利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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