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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致经过以下几个程序: 1、征地的批准程序,逐级上报批准; 2、发布征地公告,公告征地范围、期限等; 3、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4、确定征...
开发商征地的流程: 第一步:发布拟征地公告; 第二步:征询拟被征地人意见; 第三步:对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调查登记; 第四步:拟订“一书四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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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报征,即向县市土地局耕保科提出征地申请。二、具体流程。 1、申请,向局耕保科提出征地申请; 2、受理,耕保科受理,并对提高资料进行审核。 3、告知,前期委托征地协议,制作建设用地申请表。 4、召开征地事前听证会。 5、确认面积、权属、地类、人口等。 6、计算征地费。 7、组织装订装订相关资料。 8、上报市局。三、要件及资料:1、区县人民政府征(转)用土地请示及项目用地审查意见;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标准合法性及安置途径可行性的说明(附当地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规范性文件)2、建设项目征收土地“一表一书四方案”。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新增建设用地及农用地转用、耕地占用计划文件。4、征地预办通知(拟征地通告)及听证笔录(3个社及以上,以村为单位组织听证;2个社及以下,以社为单位组织听证)5、项目立项报告及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市级以上重点项目、由市政府或市级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主项目用地在5公顷及以上、其它区县项目用地在7公顷及以上的,需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十五条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企业征地程序的详细流程如下: 1、咨询国土资源局、建设部、规划部是否符合农用地规划; 2、向建设部门提交土地使用申请,建设部门审核符合要求的,应当出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3、用地单位应当向同级国土资源局申请用地预审,由国土资源局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4、用地单位应当向建设部门、环保局办理项目立项、规划、环保许可等手续,并缴纳各项审批费; 5、用地单位应当持上述审批文件,向原预审国土资源局正式申请项目用地; 6、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制定农业土地转让计划、补充耕地计划、征地计划和土地供应计划,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 7、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征用农用地所有人和使用权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按照征地程序办理征地手续; 8、国土资源局根据批准的土地供应计划,在征地补偿和安置补贴完成后,向土地使用单位发出土地批准文件和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被征地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交出土地; 9、国土资源局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向土地使用者出具分配决定; 10、办理建设项目的相关审批手续予以施工建设。
1、征地的流程及土地征收的条件是:发布拟征地通告,征询村民意见组织听证;进行地籍调查,登记确认地上附着物;拟定“一书四方案”上报审批,发布公告;进行征地补偿登记,拟定补偿安置方案;根据群众意见修改相关方案,落实补偿安置资金;实施补偿安置方案,交付土地。 2、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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