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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是不可以的。你说的失信被执行人,应该就是俗称的“老赖”吧。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执行人可以是股东。但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在不同情况下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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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工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时,一般要求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清算报告、股东会决议、股东承诺书等。股东可能会在股东承诺书中对特定的债权债务承诺承担法律责任。 如果经调取公司办理注销登记时的材料,发现股东确有作出承诺,那么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请求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目前,我国法律对被执行人成为公司股东没有限制,但如果被执行人拒绝执行判决,失信,就会受到限制,即使成为股东,也会被执行股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不可信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列入不可信执行人名单,并依法对其进行信用处罚: (一)有能力履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通过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和抵制执行; (三)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隐匿、转移财产等方式避免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消费限制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和解协议的。 第八条人民法院应当向政府有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机构和行业协会通报不可信执行人名单信息,供有关单位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证等方面对不可信执行人进行信用处罚。 人民法院应当向征信机构通报不可信执行人名单信息,征信机构应当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 国家工作人员、NPC代表、政协委员等。被列入不可信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不可信情况通知其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被列入不值得信赖的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不值得信赖的情况通知部门或者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下列情形可以追加股东为执行人: 第一,公司未经清算被注销。 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后申请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对于公司所负债务,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财务账或拒绝提供财务账目。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导致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转让股权。受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要求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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