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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合同于双方签字或双方约定的生效条件成就时生效。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
在没有约定生效时间的前提下,一般租房合同成立后便产生法律效力。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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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也就是说,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是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算,在权利实际被侵害之日起的二十年内,如果还不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的,再起诉,法院不再保护。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也就是说,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是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算,在权利实际被侵害之日起的二十年内,如果还不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的,再起诉,法院不再保护。
抵押担保的生效时间这样规定的: 1)抵押合同是抵押当事人为设定抵押权而签订的,房地产抵押合同应在登记之日起生效。在司法实践中,对未登记的房地产抵押合同,仍是认可其债权的效力,如对抵押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在签订抵押合同后拒绝办理登记手续,致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的时间和核准登记的时间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的时间是抵押当事人提出抵押登记申请的时间。登记机关对先受理的登记申请会先予核准登记。在同一房地产上设定多个抵押权时,涉及优先受偿的位次时,就应当以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时间先后来确定。 (3)当事人约定的抵押期限和登记机关登记的期限抵押期限是在实际工作中最会引起争议的问题。以往,权属证书上使用的是“权利存续期限”,很容易被理解为抵押权存在的期限、即超过这一期限抵押权归于消灭。在1997年建设部统一监制房屋权属证书时,已将此栏目改为“约定期限”,但还是易于对抵押期限产生歧义。抵押权作为一种物权,只能因法律的原因而消灭。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在民法典的立法中,对于抵押合同条款中约定抵押权存续期间的,也倾向于规定其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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