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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如何规定劳动纠纷问题

2025-01-29
1. 根据《工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工会可以对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进行监督。企业或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处理工会提出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这一规定赋予工会安全生产中的监督作用。 2. 在贯彻工会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过程中,工会在设计阶段、施工阶段和投产前的检查验收阶段都可以提出意见。工会可以要求按照国家规定增加或补建安全卫生设施,要求施工部门依法改善劳动条件。对于未按国家规定同时配套安全卫生设施的企业,工会可以建议停止施工、投产,待安全卫生设施配套后再行施工等。企业或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处理工会提出的意见。 3. 对于确有法律依据的情况,应按照工会的要求处理。对于未按照工会意见处理的情况,工会还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或向上一级工会反映,要求解决问题。企业或主管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处理工会提出的意见,并应当将研究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工会应当依法进行监督,充分发挥工会劳动保护机构和劳动保护专职人员的作用。这一条的规定与行政机关对于企业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进行验收是不同的,行政机关的行为是一种基于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行为,而工会的这种监督应当是一种群众性的监督。 4. 职工从事生产劳动,必须有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以确保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这是劳动安全卫生工作中的基本内容。党和国家对这项工作十分重视,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各行各业职工的劳动安全卫生都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 5.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新建企业、扩建企业、技术改造工程的主体工程应与安全卫生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以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否则,就不准投产使用。为确保这一规定的切实执行,国家有关部门规定了相应的检查验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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