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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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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二)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三)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干部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符合本条(一)项或(二)项条件,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参加革命工作,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工作年限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发给。退休费低于二十五元的,按二十五元发给。因工致残退休,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普通工人的工资;饮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同时具备两项以上的退休条件,应当按最高的标准发给。退休费低于三十五元的,按三十五元发给。离休和退休的干部去世后,其丧事处理、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应当与在职去世的干部一样。
国家统一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出台前,已经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时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国家统一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出台前,对于已经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时原则上按照企业的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由统筹基金支付。为做好与未参加统筹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人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和待遇水平平衡工作,请根据本省的实际情况,研究提出具体办法,待国家统一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出台后再予以完善和规范。政策法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13号)2001年02月02日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干部可以退休: 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满10年; (二)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3)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干部退休后,每月按以下标准支付退休费,直至死亡。 符合本条(一)项或(二)项条件,抗日战争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90%支付。解放战争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80%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参加革命工作,工作年限满20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75%支付;工作年限满15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70%支付;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60%支付。退休费低于25元的,按25元支付。 因工致残退休,日常生活需要人员帮助的,按照本人标准工资的90%支付,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支付一定数额的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普通工人的工资;日常生活不需要人员帮助的,按照本人标准工资的80%支付。同时,具备两个以上退休条件的,按最高标准支付。退休费低于35元的,按35元支付。 退休干部死亡后,其丧事处理、丧葬补助费和直系亲属抚恤费应与在职死亡干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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