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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
第四十一条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行政复议中止: (一)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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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行政复议的期限为60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行政复议期间有本条例第四十一条情形之一,影响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暂停行政复议。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中止行政复议,60日内中止行政复议的原因尚未消除的,终止行政复议。
终止行政复议的期限一般为六十日。如果因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或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等法定的事项而中止,且满六十日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的,行政复议终止。
继续调查取证并作出相关处理决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5号)第一百四十一条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办理其他行政案件,有法定办案期限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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