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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行政复议的期限为60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行政复议期间有本条例第四十一条情形之一,影响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暂停行...
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终止:一、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二、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没有近亲属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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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中止一般是没有明确时间限制的。 行政复议中止是指复议机关基于法定事由暂时停止对引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的制度。复议实践中,复议机关往往因为出现某些特殊事由而无法正常开展行政复议工作,但又不能因此撤销案件,在此情况下复议机关可以通过复议中止制度暂时中断行政复议程序,待影响案件审理的事由和因素消除后,再恢复对涉案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审查。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复议中止时间不计入办案期限,中止事由消除后,行政复议期限将继续计算。但对于: (一)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 (二)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 (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这三种情形导致的行政复议中止,满60日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的,行政复议终止。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终止:(一)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二)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四)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依照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达成和解的。
行政复议答复期为10天。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副本或者申请记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其他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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