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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老公的行为已经构成贪污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382条第一款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
向他人索取贿赂的,为受贿罪。受贿罪的量刑问题与贪污罪基本相同。以受贿数额和受贿情节为标准,具体确定行为人的处罚。一、个人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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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至2016年,被告人杜某某利用担任万州职教中心校长、重庆安技学院院长职务之便,单独或与他人共同侵吞公共财物共计人民币444万元,个人分得247万元;2014年至2016年,被告人某某利用担任万州职业高中校长、万州职教中心校长、重庆安技学院院长的职务之便,在工程承建、设备采购、食堂管理等事项上为他人提供帮助,收受章某力等10人所送财物共计264万余元。2013年至2016年每年春节前,被告人杜某某安排郎某胜(时任学院基建后勤处副处长)从学院财务室借款,再采用虚增工程量等方式从学院的维修项目、基建项目和耗材项目中骗取资金归还,违规给学院领导和行政中层干部发放现金80.8万元。 被告人冉某某与他人共同侵吞公共财物共计30万元,个人分得8万元。 庭审中,控辩双方对相关证据举证、质证,就本案有关事实的认定和法律适用充分发表了意见,被告人杜某某、冉某某作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因案情重大复杂,重庆二中法院将择期宣判。 根据以上分析,杜某某可能会被判以贪污罪。 公款整容校长受审后怎么判: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对犯贪污罪的,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以交易方式收受财物是受贿罪吗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下列交易形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1)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的;(2)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的;(3)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受贿数额按照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前款所列市场价格包括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不针对特定人的最低优惠价格。根据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各种优惠交易条件,以优惠价格购买商品的,不属于受贿。二、收回扣是受贿罪吗?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受贿罪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及公私财物所有权。收受回扣、手续费。所谓回扣,是指在经济往来中,卖方从卖得的价款中返还给买方单位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的款项。所谓手续费,是指在经济往来中买卖双方当事人或居间活动的经纪人因从事经济活动付出一定劳动而获取的费用。回扣、手续费是经济活动中的一种交易手段,但并非所有的回扣、手续费都是正当、合法的。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规定,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因此,刑法第385条第2款规定,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在帐外私自收受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应当以受贿论处。
相信大家都知道受贿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他人的财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而有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不一定都是财产性利益,那么,非财产性利益案件如何认定?非财产性利益受贿案件如何认定,具体分析如下:就目前而言,以非财产性利益的受贿行为屡见不鲜。它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非财产性利益,而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其中,非财产性利益主要包括:介绍职业、提职晋级、入党入团、调换工作、授予荣誉称号、提供性服务等。非财产性利益能否成为受贿犯罪的对象,理论上有肯定与否定两大观点。但是我们认为,非财产性利益能否成为的犯罪对象,必须严格依照本法规定。据本条规定,作为受贿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财物。当前严格将贿赂限定于财物范围之内,并以此来认定受贿罪,是符合本法规定的罪刑法定原则的,也是严格执法的需要。因此,我们主张,非财产性利益不能成为受贿犯罪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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