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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为人受贿的数额是否达到5干元。受贿的数额达到5千元的,构成受贿罪;而对于受贿的数额尚未达到5千元,情节较轻,一般应视为一般违法行为,由...
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非财产性利益,而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其中,非财产性利益主要包括:介绍职业、提职晋级、入党入团、调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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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财产性诉求又有非财产性请求案件,按照财产性案件交纳案件受理费。有多个财产性诉讼请求的,合并计算交纳诉讼费。诉讼请求中有多个非财产诉讼请求的,按一件支付诉讼费。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费10元。以上海法院为例,此类案件暂时不收取案件受理费。行政案件按以下标准缴纳:(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缴纳100元(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缴纳50元。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100元。法条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四项,五项,六项。
我国相关法律条文中对于受贿犯罪谋利要件的规定,历经了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根据1979年刑法第185条关于受贿罪的规定,并未将谋利要件作为受贿罪犯罪构成要件,不要求构成受贿罪必须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而1985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中则规定了构成受贿罪需有“为他人谋取利益”之情节。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中亦提及“为他人谋取利益”,并将“索取他人财物的”与“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相并列,多数学者据此认为立法者旨在强调索贿不需要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构成要件,而普通受贿则要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构成要件。1997年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该条文自公布之初即引起较大争议,因为“为他人谋取利益”一语表述于“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之后,而未紧跟于“索取他人财物的”之后,由此产生了一个文法上的问题,即究竟是“索取他人财物的”与“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并列,还是“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与“为他人谋取利益”并列。换言之,“为他人谋取利益”究竟是同时补强“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两种行为,还是仅仅补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这一种行为。若是前者,则说明索贿行为不需要谋利要件即可构成受贿罪,而普通受贿行为则还需要谋利要件方可构成受贿罪;若是后者,则无论索贿还是普通受贿,要构成受贿罪均需同时具有谋利要件。
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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