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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组织职工晚婚的,婚假增加七日。 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组织职工晚育的,男方所在...
根据《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组织职工晚育的,男方所在单位给予七日护理假,女方所在单位增加产假三十日;不能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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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婚晚育政策是中国现行计划生育政策的重要内容之一。晚婚就是在法定最低婚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的基础上,适当推迟实际结婚年龄。法定最低婚龄是民法典规定的最低结婚年龄,并不是必须结婚的年龄界限。 中国现行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迟于法定婚龄3年以上者,即为晚婚。晚育是指适当推迟妇女婚后的初育年龄。在一般情况下,结婚是生育的前提,但是生育行为并不一定与结婚行为同时发生。中国现行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妇女在24周岁以上生育者,即为晚育。 实行晚婚晚育政策在人口控制方面有三个作用: (1)缩短妇女的生育期,有利于减少生育量; (2)拉长两代人的间隔,相对减少同一时点生存的人口数目; (3)有利于提高人口素质。人口生育周期的延长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只强调晚婚晚育难以取到预期的效果,还必须与其他生育政策配套实施。
晚婚晚育政策并没有取消,依然是我国现行的计划生育政策重要内容之 一,只是如今已经取消掉了晚婚假而已。晚婚面临是在我国法律规定的结婚年龄往后推迟三周岁,晚育则一般为24周岁。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初次结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满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职工晚婚的,婚假增加7日;晚育的,产假增加60日,男方护理假为15日。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享受本条款规定的生育第一个子女时的相同待遇。农村居民晚婚、晚育的,应当给予相应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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