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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晚婚晚育补贴新政策

2022-03-13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初次结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满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职工晚婚的,婚假增加7日;晚育的,产假增加60日,男方护理假为15日。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享受本条款规定的生育第一个子女时的相同待遇。农村居民晚婚、晚育的,应当给予相应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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