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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取消了对晚婚晚育夫妇的奖励,并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 2001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
我国已取消了对晚婚晚育夫妻进行奖励的规定,并在2017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实施。 2001年通过的《中华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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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取消了对晚婚晚育夫妇奖励的规定,从2017年1月1日开始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修正案》。2001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定,第25条市民晚婚晚婚生育,可以获得延长结婚假期、生育假期的报酬和其他福利待遇。但是,该条已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修正案》中修正为第25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孩子的夫妇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期的报酬和其他福利待遇。因此,从2017年1月1日起没有晚婚假期。
法律没有规定晚婚晚育者的具体补贴标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具体的假期奖励办法和其他福利待遇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初次结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满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职工晚婚的,婚假增加7日;晚育的,产假增加60日,男方护理假为15日。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享受本条款规定的生育第一个子女时的相同待遇。农村居民晚婚、晚育的,应当给予相应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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