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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致有三种情况: 1、明确规定不予受理。如《北京市实施办法》规定不予受理,其规定:“工伤认定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受伤害人员是用人...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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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致有三种情况: 1、明确规定不予受理。如《北京市实施办法》规定不予受理,其规定:“工伤认定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受伤害人员是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 2、明确规定可以享受劳动保险,明确按工伤认定实施的。 如《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实施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本市用人单位聘用的退休人员发生事故伤害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工伤保险待遇参照《实施办法》的规定由聘用单位支付。” 3、没有明确规定,但实践中的做法就是对此类申请不予受理。
对于超过法定期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拒绝受理的案件,只要未超过诉讼时效一年的规定,或符合法定中止、中断、延长的情形,职工仍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若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工伤的法定构成要件,应当判令用人单位足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有以下几种情况:第14条员工有以下情况之一时,应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相关的预备性和最后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履行工作责任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情况(4)患职业病的情况下(5)在工作外出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事故下落不明的情况下(6)在上班途中,受到非本市交通事故责任人的交通事故的规定的情况下,应该通事故第十五条员工有以下情况之一,视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内急救无效死亡(二)在急救救灾等维持国家利益,在公共利益活动中受伤(三)员工原在军队服务,因战争、公共伤害而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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