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1、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2、如果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行政机关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有触犯法律的...
对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人在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时,应当严格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依法履行征求公众意见、评估社...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对于国有土地的住宅,征收者在回收国有土地使用权时,必须严格按照《国有土地的住宅征收和补偿条例》规定的手续进行,依法履行征收公众意见、社会稳定风险评价、保证补偿费用全额到达、专用费用等手续后,依法进行征收决定和公告,公告必须明确记载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如果被征收人对政府发布的征收决定不服,可以在法定起诉期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复议的案件也可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审判工作实际情况,确定一些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不服时,有两种解决方式,分别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第十四条规定,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对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人在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时,应当严格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依法履行征求公众意见、评估社会稳定风险、确保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款专用等程序,然后作出征收决定并予以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被征收人对政府发布的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起诉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及时维护其合法权益。《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案件由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复议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一些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的行政案件。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13人已浏览
145人已浏览
174人已浏览
196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