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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司法实践中针对超过法定申请期限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而丧失享有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职工,其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情况,...
工伤认定期限已过的,有侵权人的,可以依法向侵权人要求人身伤害赔偿,并可以要求医疗费用赔偿。工作损失等,但没有侵权人的。超过工伤认定期限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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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期限(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一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协调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可见,工伤职工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为一年。超过期限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工伤认定期限已过属于用人单位未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申请;因为不可抗力等正当原因未能申请工伤认定的,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无正当理由超时的,可以请求人身损害赔偿。
工伤认定申请超过期限后,劳动保障部门将不再受理,因此无法获得相应的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因工伤认定申请期限不属于工人或者其近亲属而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不计算延误时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延误申请时间的,视为不属于工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原因:(1)不可抗力;(2)限制个人自由;(3)用人单位原因;(4)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5)当事人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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