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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流程如下: 1、申请人到土地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申请; 2、提交身份证明、变更登记原因证明、土地使用权证等材料; 3、审核通过后,办理变更登记完毕,核发新的土地使用权证。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并做登记。
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出让年限尚未届满的情况下,终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而收回土地使用权。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前提条件是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并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1)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为公共利益需要是指国家为经济、政治、军事、文化、卫生等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可以将土地使用权收回。(2)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随着城市建设的加快,新的城市规划的实施,需要对旧城区进行大规模的改造,需要重新调整和安排城市各个区域的土地的使用,为配合旧城区改建,国家要调整使用土地,收回或重新安排一些单位和居民正在使用的土地。(3)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4)因单位撤消、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5)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答:你提出的办土地证问题的信函收悉,现简要提出如下回复意见:《浙江省土地登记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应当在土地权属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第十八条规定:申请土地登记,申请者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一)土地登记申请书;(二)土地登记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个人的身份证明或者户籍证明,单位的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证明);(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四)有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应当提交其权属证明;(五)需要缴纳土地税费的,应当提交税费缴纳证明;(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详情可以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的地籍业务科室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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