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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的相关司法解释

2021-11-30
【刑法条文】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境外黑社会组织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两种罪有其他犯罪行为的,按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2、5 法释 {2000} 42号) 第二条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发展组织成员,是指将国内外人员吸收为黑社会组织成员的行为,对黑社会组织和成员进行内部调整,可视为发展组织成员 港澳台黑社会组织在内地发展组织成员的,适用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三条 组织、领导、参与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对于黑社会组织的组织者和领导者,应当按照其组织和领导的黑社会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进行处罚;黑社会组织的参与者应当按照其参与的犯罪处罚。对于参与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未开展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或者被欺骗、胁迫参与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情节轻微的,不得作为犯罪处理。 黑社会组织、组织、领导、参与黑社会组织的犯罪分子聚敛的财产及其收入,以及用于犯罪的工具,应当依法追回、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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