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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指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94条第2款的规定,境外的黑社会组织人员到中...
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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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是指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行为。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境外的黑社会组织到我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行为。境外的黑社会组织,既包括外国的黑社会组织,也包括台湾、香港、澳门地区的黑社会组织。所谓 "发展组织成员",是指通过引诱、拉拢、腐蚀、强迫、威胁、暴力、贿赂等手段为自己所在黑社会组织纠集、吸收成员的行为。 犯本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分别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所谓境外的黑社会组织,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黑社会组织,包括外国的黑社会组织和台、港、澳地区的黑社会组织,如意大利、美国的黑手党、日本的山口组、台湾的竹联帮,等等。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为了发展、壮大自己所在的黑社会组织而通过各种手段发展组织成员。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秩序的犯罪组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不仅包括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而且包括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各种犯罪,处罚犯法一般按照犯罪严重性来判定。
关于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如何认定有如下回答1、本罪既遂、未遂及预备形态的界限 本罪为行为犯,行为人实施发展、吸收他人为黑社会组织成员的行为,他人按其意图加入了该组织,则构成本罪既遂。行为人实施了发展行为,即向发展对象表明了让之加入的意图,但发展对象不愿加入或在加入前即被查获的,属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乃为未遂。行为人只是为发展行为作准备,如组织不特定的人员进行宣传、介绍,并未表明让他人加入的主观意图的,则属预备。对于未遂犯、预备犯,如果具有自首、立功等表现,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依照刑法第13条的规定,可不以犯罪论处。 2、关于未成年人 境外黑社会性质组织中的年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成员在境内发展黑社会组织成员的,不能以本罪论处。如果在发展成员的同时又组织、领导进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等8种罪行的,应单独以这8种犯罪行为所触犯的罪名追究其刑事责任。 3、入境内进行其他犯罪 境外黑社会组织成员进入境内进行其他犯罪,而未实施本罪发展成员行为的,应以他罪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4、组织成员入境发展成员 境外非黑社会组织成员入境发展成员如发展恐怖组织、邪教组织成员,构成犯罪的,应以组织恐怖组织罪,组织会道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组织会道门、邪教组织致人死亡罪等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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