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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
以欺诈手段取得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证书等,以下情况之一为嫌疑,应立案追诉:(1)以欺诈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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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修正案(6)》第10条追加的《刑法》第175条之一的规定,自然人欺诈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据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留,处罚金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造成严重损失或其他严重情节的,处罚金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单位犯诈骗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据罪,单位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按照自然人犯本罪的规定处罚。
刑法中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的立案标准为: 1、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金融票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单位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金融票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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