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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税务登记(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化的)请提供以下资料: 1.《税务登记变更表》;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工商变更登记表复印件 3.组织机...
1.办理变更登记应交回旧的税务登记证件,交验新的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新的工商执照(正本或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仅指少数按规定不需办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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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2、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如实提供下列证件、资料,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1.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2.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3.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4.其他有关资料。5.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1.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2.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税务登记表等);3.其他有关资料。4.纳税人提交的有关变更登记的证件、资料齐全的,应如实填写税务登记变更表,经税务机关审核,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通知其补正。5.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审核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税务登记表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都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税务登记表的内容发生变更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未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不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税务登记变更的材料如下: 1、《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变更表》文件; 2、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副本(原件、复印件); 3、国地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复印件);(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5、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如是属于自有房产,需要提供房产产权证明或买卖契约合同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以及复印件材料;如属于租赁的场所地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属2018年4月1日后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应当同时提供《房屋租赁凭证》)原件以及复印件文件;(变更地址) 6、新章程、合同、协议书(原件、复印件);(变更注册资本、变更投资方、变更注册类型) 7、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原件以及复印件文件(内资企业变外资企业所提供);(变更注册类型) 8、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原件以及复印件文件(内资企业变外资[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提供);(变更注册类型) 9、变更后财务负责人或办税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变更财务负责人或办税人员)。
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如实提供下列证件、资料,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1、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2、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3、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4、其他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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