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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2、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
需提供的证件、资料:(以下资料复印件一式两份,统一使用A4复印纸): 1、税务登记变更内容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变更内容一致的应提交:①工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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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办理变更登记应交回旧的税务登记证件,交验新的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新的工商执照(正本或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仅指少数按规定不需办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及相应变更项目(如:法人变更,应提供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法人证;增加进出口经营权,应提供进出口经营权批文或自营进出口权登记证书;变更场地,应提供场地证明或合同)的证明材料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各一份。 2.企业改制应提供改制文件、营业执照、全国组织机构代码、验资报告、公司章程、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和法人证,场地有变动的,提供新地址的合法证明或合同(均应交验原件,留下复印件)。 以上回答如有疑问。
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如实提供下列证件、资料,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一)工商登记变更表; (二)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三)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 (四)其他有关资料。 风险提示: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变更企业经营范围: (1)、《税务登记变更表》一式三份; (2)、工商营业执照、工商变更核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二份; (3)、公司章程修正案、股东会决议复印件一式二份;(不适用分公司) (4)、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一式二份(适用于外资企业); (5)、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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