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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机构的行政职能具有单一性且与设置其的行政机关相同,因而被认为具有部门权限或专门权限机关的性质。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虽原则上“对口”设置...
《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行政复议法对派出机构的规定以自己的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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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行政复议派出机构的复议机关是哪一个是有规定的,规定: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第一,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是指派出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有没有滥用职权等情况。 第二,“复议机关和被申请人有可能是同一个人”只是理论上的。对于具体来说某一个派出机关的某一具体行政行为来说来说两者只能居其一。 第三,“‘该派出机关’不就是‘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不知道你是怎么理解的。具体点来说。比如某一公安局设立了一个派出所,但是派出所没有得到公安局的具体授权就作了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导致了复议。那么‘该派出机关’为被申请人——派出所;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为复议机关——公安局。同样的派出机构也如此。被申请人是指申请复议的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构(机关)或政府(部门)。复议机关是指谁来复议。
行政争议发生后,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复议权 由人民政府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 1.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对省、自治区政府派出机关(即地方行政公署)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3.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既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终局裁决(即行政相对人可以选择,但如果选择向国务院申请裁决的,国务院作出裁决后就不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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