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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必须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 第 三、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经济性裁员必须满足一定法定条件:一、实体性条件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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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经济性裁员,是指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为改善生产经营状况而辞退成批员工。经济性裁员是用人单位克服经营困难的内在需要的通常作法,法律予以允许。但是,裁员同时也涉及被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为保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合法权益的有效平衡,法律对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作了一些适度的限制:首先,对于可以进行经济性裁员的用人单位必须是濒临破产,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确需裁减人员的企业。此外,上海市对实施经济性裁员也有严格限制,即上述企业必须在实施停止招工、清退各类外聘人员、停止加班加点、降低工资四项措施后仍无好转的,才能实施经济性裁员。其次,对符合进行经济性裁员条件的用人单位,应按下列程序裁减人员: 1、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 2、提出裁减人员方案; 3、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4、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 5、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企业依据以上程序裁员须向劳动者支付1.5个月的本人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未依据程序违法解除劳动关系须向劳动者支付3个月的本人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企业进行经济性裁员满足什么条件是被裁人员关心的问题,企业进行经济性裁员,只要满足下面实体要件中的任何一种情形,就可以进行经济性裁员: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调整的。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2条及第70条的规走,在四种情形下,可以进行破产重整。 ①企业法人不能淸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淸偿全部债务的,债务人或其债权人可以申请破产整顿。 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乱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申请破产重整。 ③企业法人不能淸偿到期债务,并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债务人成者债权人可以申请破产重整。 ④债权人申请对债人进行破产淸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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