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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不加刑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原则之一,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
上诉不加刑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只有被告一方提出的上诉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它是第二审程序中一项特殊原则,其目的在于切实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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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各国刑事诉讼法对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适用范围,一般包括以下几点: 1、由被告人独立提起,或者他的代理人、辩护人提起,或者检察官为被告人利益提起上诉的案件; 2、实行两审终审制的,是指第二审。实行三审终审制的,包括第二审和第三审; 3、经第二审或第三审审理,裁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 4、未上诉的共同被告人。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上诉不加刑是指二审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但如果是检察院提出的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的上诉,不受此限,也就是说,检察院、自诉人提出的抗诉、上诉,二审法院对被告人可以加重刑罚。如果既有被告人的上诉又有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或者自诉人的上诉的案件,二审法院审理时,同样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上诉不加刑原则具体内容包括:同一刑种,不得加重刑罚的数量;不得改变刑罚执行方法,如将缓刑改为实刑,将死刑缓期执行改为立即执行或延长缓刑考验期;不得在主刑上增加附加刑;不得改判较重的刑种,如将拘役6个月改为有期徒刑6个月;实行数罪并罚的,既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能在维持原判决决定执行的刑罚不变的情况下,加重数罪中某一罪的刑罚;不得加重共同犯罪案件中未提起上诉和未提起抗诉的被告人刑罚。此外,二审法院对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在不加重原判刑罚的情况下,可以改变罪名;但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此限。
一、上诉不加刑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只有被告一方提出的上诉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它是第二审程序中一项特殊原则,其目的在于切实保障被告一方的上诉权。二、《》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三、上诉不加刑的“不加刑”包括; 1.同种刑种不得在量上增加; 2.不得改变刑罚的执行方法,如将改为实刑,延长缓刑考验期,将死刑缓期执行改为立即执行等; 3.不得在主刑上增加附加刑; 4、不得改判较重的刑种,如将6个月改为6个月; 5.不得加重案件的宣告刑; 6.不得加重案件中未提起上诉和未被提起抗诉的被告人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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