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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在当地实施工伤保险制度前,因工负伤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办理了退休手续并已从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待遇的,工伤待遇按现行规定调整,仍由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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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在当地实施工伤保险制度前,因工负伤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办理了退休手续并已从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待遇的,工伤待遇按现行规定调整,仍由基金支付。因工致残职工退休后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经劳动能力鉴定,符合护理依赖的,按规定享受生活护理费待遇。已参加工伤保险的,护理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用人单位已破产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答:按照《市实施<>办法》(市政府令140号)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破产、解散的,伤残达到五级至十级的职工,由用人单位向职工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收回《工伤证》,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关系终止手续。企业破产,工伤职工留守结束的,核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计发基数应该是以结束留守工作时的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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