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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欠薪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包括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构成此罪的前提是,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所以农民工追计薪酬还是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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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劳动合同法》关于老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解决办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第七十七条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拖欠、未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拒不支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可以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中支付;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停止其投标资格、清出建筑市场;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根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二条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向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发包或者分包工程,否则应当承担清偿拖欠工资的连带责任。如果承包商是没有承包资质的公司或自然人,农民工可以要求承包商上面的分包商对拖欠的工资承担连带责任,并要求分包商承担支付工资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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