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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要有在职和离职两种不同情况。 2、在职期间 职工因工伤或者工伤复发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
工伤治愈后又复发的,参照以下规定执行: 工伤复发该找谁,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必须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拐杖等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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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描述的不是很清楚,如果你是说被第三人碰伤,那么是由侵权人承担;如果只是因为工伤复发的,并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附《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第三十二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根据您叙述的情况,这不属于双重护理费问题,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其中,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因此,单位仍有义务支付治疗期间的护理费。
如果复诊在护理期内,用人单位需要支付工伤受伤职工家属陪同复诊产生的费用。如果受伤职工出了护理期,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复诊是指伤病情经治疗基本稳定出院后,按照医嘱进行再次检查。而护理费是指受伤职工生活不能自理,而用人单位又没有安排护工时,向受伤职工其护理亲属支付的费用。所以,工伤受伤职工家属陪同复诊产生的费用是否应该由用人单位来支付,关键是看该受伤职工是否在护理期内。护理等级的确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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