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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原告适用拘传措施的前提条件是原告拒不到庭不能查清案件基本事实。所谓拘传可以适用于原告,是2012年民事诉讼法新增加的概念,即是指案件的关键...
《民诉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人民法院对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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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原告能否使用拘传的前提条件是原告拒不到庭不能查清案件基本事实。所谓案件基本事实,是2012年民事诉讼法新增加的概念,即是指案件的关键事实,可能影响案件最终裁判的事实。在不能查清这些事实的情况下,如果按照撤诉处理,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即可拘传原告到庭。
拘传的适用条件有下列三种情况,可以对被告可以拘传: 一、必须到庭的被告。 1、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2、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如其必须到庭,也可以适用拘传。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 二、经过两次传票传唤。 三、不到庭没有正当理由。
对必须到庭的被告已经两次传票传唤。法律要求必须用法院传票并依照法定的程序和送达方式,传唤的次数是两次。 第三,必须到庭的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正当理由,即指不可抗力的事由或事实,当事人无法预见和难以自行克服的困难,如自然灾害、突然病重等情况。没有这类理由,当事人的其他借口均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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