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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当事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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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管理部门有权扣押当事车辆调查处理。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当事人不自行处理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法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二条:“对于依法扣押、扣留、查封、抽样取证、追缴、收缴的财物以及由公安机关负责保管的先行登记保存的财物,公安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挪用、调换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涉案财物的保管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承担。”
新交法规定,交警扣车的目的仅仅是为了取证调查交通事故原因,如果事故原因已查明,交警无权再扣车。交警对双方赔偿问题,只有在双方都愿意的情况下,才组织调解。交警无权以赔偿为由扣你的车。最佳方式:先找办案民警,要求出具责任认定书,并要求办理放车手续。知识扩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第三十七条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第三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第四十四条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因此,一般情况下扣车的最长时限为自交警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68日。
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 1、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警后,应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但是应当妥善保管。 2、可以看出,在需要收集证据的情况下,交警是可以扣留事故车辆的。交警扣留车辆的行为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扣留的车辆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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