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修正)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和公安部发布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第二十八条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无法通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不自行处理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押与事故有关的物品,并开具扣押物品清单一式两份,一份交给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一份附卷。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 扣押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院有权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对涉及诉讼的车辆采取查封扣押的措施,如果你涉及类似案件,并且认为扣押措施是错误的,可向法院提出复议,要求法院查实更正。如果你提供担保,法院应该及时解除扣押。如果你认为涉及的诉讼中对方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则应该及时应诉,在诉讼中提出你的抗辩理由,案件结案后,如果判决你胜诉,则扣押措施应该结束,并且你有权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事故科可以依法扣押肇事车辆。1、交通警察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2、关于车辆检验的期限规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五日内委托有关机构对车辆进行检验、鉴定;检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56人已浏览
147人已浏览
172人已浏览
258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