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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如果你的车辆来源合法,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28条对扣留的车辆,当事人接受处理或者提供、补办的相关证明或者手续经核实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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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有权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对涉及诉讼的车辆采取查封扣押的措施,如果你涉及类似案件,并且认为扣押措施是错误的,可向法院提出复议,要求法院查实更正。如果你提供担保,法院应该及时解除扣押。如果你认为涉及的诉讼中对方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则应该及时应诉,在诉讼中提出你的抗辩理由,案件结案后,如果判决你胜诉,则扣押措施应该结束,并且你有权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修正)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4号)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因此,事故车辆是可以扣留的,但是扣留的原因只能是收集证据的需要。不能以扣车逼迫机动车方交纳事故处理押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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