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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证期为(1)基础设施工程、住宅建筑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是设计文件规定...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是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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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少24个月的建筑保修期。电气管道、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装修工程为2年,供热供冷系统为2个供热期、供冷期、屋面防水工程和屋内防漏工程为5年。
根据我国2019年4月23日修订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证制度。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证书。质量保证书应明确建设项目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责任。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项目的最低保修期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是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防漏,保修期为5年;(3)供热供冷系统的保修期为2个供暖期和供冷期;(4)电气管道、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装修工程,保修期2年。其它项目的保修期由发包人和承包人约定。建设项目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限内出现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建设项目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产权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护等措施重新定义使用寿命。
根据我国2019年4月23日修订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证制度。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证书。质量保证书应明确建设项目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责任。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项目的最低保修期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是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防漏,保修期为5年;(3)供热供冷系统的保修期为2个供暖期和供冷期;(4)电气管道、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装修工程,保修期2年。其它项目的保修期由发包人和承包人约定。建设项目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限内出现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建设项目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产权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护等措施重新定义使用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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