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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2019年4月23日修订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证制度。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建设工程承...
根据我国2019年4月23日修订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证制度。建筑工程承包公司向建筑公司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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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证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正常使用条件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为:(1)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寿命;(2)屋面防水工程、卫生间、房间、外墙防漏5年;(3)加热冷却系统2个加热期、冷却期;(4)电气管道、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2年;(5)装修工程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由施工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向建设单位提交竣工验收报告时,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证书。质量保修书应明确建设项目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责任。保修范围和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是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防漏5年;(3)供热供冷系统为2个供热期和供冷期;(4)电气管道、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装修工程为2年。(5)其他项目的保修期由发包人和承包人约定。建设项目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因使用不当或第三方造成的质量缺陷和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不在法律规定的保修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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