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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一般不得主张可得利益损失,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缔结合同过程当中基于合同不成立、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而产生的责任...
缔约过失可以主张可得利益损失。缔约过失的赔偿范围包括固有利益损失和信赖利益损失,其中,信赖利益损失中包含可得利益损失。根据《民法典》第五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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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造成的损失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即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1.直接损失。直接损失就是指因为信赖合同成立和生效所支出的各种费用。实践中,对缔约过失的直接损失一致地认为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缔约费用,包括邮电、文印费用,赴订约地或察看标的物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2)准备履约和实际履行所支付的费用,如为运送标的物或受领对方给付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信赖合同成立而购买房屋、机器设备或雇工支付的费用; (3)因缔约过失导致合同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所造成的实际损失; (4)因身体受到伤害所支出的医疗费等合理费用; (5)因支出缔约费用或准备履约和实际履行支出费用所失去的利息等。 2.间接损失。所谓的间接损失是指如果缔约一方能够获得各种机会,而在因另一方的过错导致合同不能成立的情况下,使这些机会丧失。间接损失主要包括: (1)因信赖合同有效成立而放弃获利机会的损失,亦即丧失与第三人另订合同机会所蒙受的损失; (2)因身体受到伤害而减少的误工收入; (3)其他可得利益损失等。
1、赔偿固有利益 固有利益是合同法和侵权法共同保护的对象,它与正在缔结的合同本身无关,它是相对独立的。固有利益若受到侵害,即使合同成立并得到履行也无法恢复,因而必须通过缔约过失责任来予以救济。固有利益的损害在缔约过失责任中主要是于缔约之际未尽保护义务而致相对方人身权、财产权的损害,应由加害人承担全额赔偿责任,不存在是否以履行利益为最高限额问题。 固有利益赔偿范围主要指赔偿身体、健康、生命丧失等的损害或损失。基本内容一般应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必要的营养费等的赔偿。此外致残的还应包括残疾人生活补偿补助费、残疾用具费损失、被扶养人扶养来源丧失的损失等赔偿,致死的还应包括丧葬费的损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扶养来源丧失的损失等赔偿。 2、赔偿信赖利益 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而直接损失主要包括: (1)缔约费用,如为了订约而赴实地考察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2)准备履约和实际履约所支付的费用,如运送标的物至购买方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3)因缔约过失导致合同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所造成的实际损失; (4)因身体受到伤害所支付的医疗费等合同费用; (5)因支出缔约费用或准备履约和实际履行支出费用所失去的利息等。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条的规定,以下情况构成合同过失 (一)签订合同,恶意协商 (二)故意隐瞒与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违反诚实原则的行为。 如果构成合同过错方造成对方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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