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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人身权和财产权受到损害的,有权要求经营者依法予以赔偿、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从事旅游业务的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签订旅游合同,约定提供的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日程、等级标准、价格等提供服务,不得降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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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公路客运业务的经营者,应当按照依法核定的标准收取费用,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班次和车型运送消费者。无正当理由不得拒载、绕道、改变线路、中途停运或者更换车辆。不得、中途加价、中途甩客。从事航空、铁路运输、水路运输的经营者致使消费者不能准时出发或者正点到达的,应当及时告知消费者并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有权得到尊重。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不向消费者告知应当告知的有关事项;(二)设定最低消费数额;(三)强迫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四)短缺商品数量或者将包装物计入作为商品的净含量;(五)不提供购货或者服务凭证;(六)未在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场所设置警示标志或者采取防范措施;(七)不履行商品召回义务;(八)未经消费者同意,向第三人披露消费者个人信息;(九)向消费者收取开瓶费等不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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