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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适用的。企业的分立,对寿险业务的分配决定并不是当事人自己约定的,而是根据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作出的分割,不应适用关于债务约定分担的规定,“原企...
农业保险,是以生长期、可收获期的农作物和养殖动物为保险标的,在保险标的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发生经济损失时,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由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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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规定,经营商业保险业务,必须是依照保险法设立的保险,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经营商业保险业务。这就明确了保险业实行专业经营的原则,只有依法设立的保险,才具备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的主体资格。经营商业保险业务,就是以商业的原则筹集和运用保险基金。保险人承保风险,收取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并运用保险基金履行赔付责任,对于作为后备的保险资金,加以合理运用,使保险基金能够增值,增强保险人的偿付能力。因此,经营商业保险业务,专业化程度高,需要有雄厚的资本。精通保险专业知识的经营人才、严密的企业组织形式和严格的管理制度。不具备这些条件,就很难担负起分散风险、补偿损失的责任。将商业保险的经营主体限定为依法设立的保险,有利于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的秩序,切实发挥保险保障的作用。
不适用的。企业的分立,对寿险业务的分配决定并不是当事人自己约定的,而是根据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作出的分割,不应适用关于债务约定分担的规定,“原企业”指分立前的人民保险,在分立前,人民保险公司对原告负有的债务是按合同约定内容如期支付,并没有退还保险费的返还之债,因此,原企业负合同之债。而原告现在的请求是退还保险费,属于解除合同要求返还之债,且这个债务产生于原告要求之日,在这之前并不存在该债务,所以,原告请求返还的债务不是原企业的债务,属于分立后寿险公司的自己的债务,与原企业和财险公司均无关。 1、依据《企业改制的司法解释》12条规定:向分立后的企业主张债权,企业分立时对原企业的债务处理有约定,并经债权人认可的,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处理;企业分立时对原企业的债务承担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或者虽然有约定但债权人不予认可的,分立后的企业承担连带责任。 2、《》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2条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74条规定,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因此,非法经营罪如果符合缓刑适用的条件,是可以适用缓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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