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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保险又称金融保险,是相对于社会保险而言的。商业保险组织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对于合同约定的发生造成的财产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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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适用的。企业的分立,对寿险业务的分配决定并不是当事人自己约定的,而是根据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作出的分割,不应适用关于债务约定分担的规定,“原企业”指分立前的人民保险,在分立前,人民保险公司对原告负有的债务是按合同约定内容如期支付,并没有退还保险费的返还之债,因此,原企业负合同之债。而原告现在的请求是退还保险费,属于解除合同要求返还之债,且这个债务产生于原告要求之日,在这之前并不存在该债务,所以,原告请求返还的债务不是原企业的债务,属于分立后寿险公司的自己的债务,与原企业和财险公司均无关。 1、依据《企业改制的司法解释》12条规定:向分立后的企业主张债权,企业分立时对原企业的债务处理有约定,并经债权人认可的,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处理;企业分立时对原企业的债务承担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或者虽然有约定但债权人不予认可的,分立后的企业承担连带责任。 2、《》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不适用的。企业的分立,对寿险业务的分配决定并不是当事人自己约定的,而是根据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作出的分割,不应适用关于债务约定分担的规定,“原企业”指分立前的人民保险,在分立前,人民保险公司对原告负有的债务是按合同约定内容如期支付,并没有退还保险费的返还之债,因此,原企业负合同之债。而原告现在的请求是退还保险费,属于解除合同要求返还之债,且这个债务产生于原告要求之日,在这之前并不存在该债务,所以,原告请求返还的债务不是原企业的债务,属于分立后寿险公司的自己的债务,与原企业和财险公司均无关。 1、依据《企业改制的司法解释》12条规定:向分立后的企业主张债权,企业分立时对原企业的债务处理有约定,并经债权人认可的,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处理;企业分立时对原企业的债务承担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或者虽然有约定但债权人不予认可的,分立后的企业承担连带责任。 2、《》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一般不可以。因为根据《保险法》第92条规定,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定,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核定。保险公司只能在被核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保险经营活动。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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