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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权是否为第三方提供抵押担保

2022-10-19
首先,拟贷款的银行肯定无法通过双方签订购房合同的方式来取得该房屋的抵押权,该银行的利益肯定无法得到保障。理由是我国城市房地产法采用的是房随地走的原则,这些房屋已经随着下面的土地一并抵押给了接受土地作为抵押物的其他银行。即使房管局出具承诺也没有用,该承诺第一违法,第二妨害了土地局合法行驶职能,肯定会导致到两个房产和土地两个职能部门扯皮打架,最终倒霉的还是你们银行。其次,如果该公司急需该笔贷款,你们银行又丁点风险也不想承担,变通的办法不是没有,只不过比较麻烦。操作步骤如下:第一步、房地产公司与承建该楼盘的建筑公司签订合同,明确约定依据合同法286条之规定,建筑公司享有该楼盘的建筑物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第二步、房地产公司与该建筑公司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明确约定该建筑公司如果从你们银行取得贷款,必须借给房地产公司使用。第三步、由该建筑商出面向你们银行申请贷款,以该楼盘的建筑物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作为权利质押。该操作方案巧妙之处在于“建筑物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是比已经抵押给其他银行的土地抵押权更为优先的民事权利,一旦发生纠纷,法院的处理程序是拍卖该楼盘,所得款项先实现建筑物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如果有剩余部分,再偿付设定土地抵押权的其他银行的债务。如果有细节问题探讨,可以给我发邮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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