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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为保障担保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我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
在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了定金的情况下,也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但是,应当看到定金担保有其特殊性,它是预付一定数额货币的担保,货币的特点是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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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债务人提供财产抵押担保的,应向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登记以后,债务人就不能随意变卖、转让、过户,在债务人下落不明或无力偿还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司法途径,变卖或拍卖抵押财产,债权人可以得到优先受偿。 二、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债权人可以要求担保人提供房屋担保。 我国法律规定,同一债权既有担保,又有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债权人可以请求担保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当事人对担保范围或者物品的担保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应当分担的份额。
出借人要注意了解借款人的偿还能力。对于数额较大或有风险的借贷,可要求借款人提供相应的财产抵押,或找有一经济实力的第三人作担保人。另外,如果借贷双方没有征得担保人同意,对还款期限或利率重新约定的,担保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抵押和担保都有应签订书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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