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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父母有权继承子女的遗产。 2、房屋产权登记你儿子夫妻名下,其中一半属于你儿子遗产。再婚后存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半属于你儿子遗产。...
根据你提供的信息解析如下: 1、你奶奶承租的应当属于早以前所说的公租房,对于公租房的概念已经渐渐的远去,但是现实生活当中还存在极少的此类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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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产权归单位所有,不存在继承的问题,不能继承分割。承租人去世后,可以申请变更承租人。 公房承租人死亡,按下列规定确定承租人: 一、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由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确定的人选继续承租; 二、不能按第一条协商一致的,出租人可按下列序列在共同居住人中确定变更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子女(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等); 3、原承租人的父母; 4、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三、其生前在本处无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由其他在本市有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协商一致确定的人选继续承租; 四、不能按第三条协商一致的,出租人按下列顺序确定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居住情况); 3、原承租人的父母; 4、原承租人的其他直系亲属(按他处住房情况)。 共同居住人:是指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或者变更租赁关系时,在该承租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房屋居住,或者有,但居住困难的人(结婚、出生不受前述条件限制)。
公房承租人去世后,分为公房有同住人和无同住人,具体办理不同。公营住宅租赁人死亡时,公营住宅有同居者的情况,租赁人死亡的情况下,生前在本市有户籍的共同居住者协商一致,要求变更租赁人的情况下,租赁人必须同意。协商不一致的,租赁人应当从本市户籍的共同居住者中,按照以下顺序书面确定租赁人:(1)原租赁人的配偶;(2)原租赁人的孩子根据其他住宅情况,本地居住时间的长短);(3)原租赁人的父母;(4)其他人(根据其他住宅情况,本地居住时间的长短)。公营住宅租赁人死亡时,公营住宅没有同居者的情况下,公营住宅租赁人死亡的情况下,生前的共同居住者在该租赁住宅有市常住户口的情况下,生前的共同居住者在该租赁住宅没有市常住户口,或者生前没有共同居住者的情况下,生前有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以上情况以外的公房承租人死亡,租赁关系终止时,承租人有权收回房屋。
1、儿子死后,儿媳可以继承儿子的遗产。因为法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是配偶、子女和父母。被继承人的配偶和父母具有一样的继承权。但是儿媳是不能继承公婆的遗产的,因为即使双方结婚了,儿媳也不是公婆的子女。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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