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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性质】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情节】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情节较重: (1)扰乱行为具有暴力性质,具体表现在 ①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砸办公用具、物品、门窗等物,损坏文件材料等; ②纠缠有关国家工作人员、职工、教师、科研人员等; (2)多次扰乱单位秩序的; (3)因扰乱单位秩序,受到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的; (4)经公安机关制止,不听劝阻的。【危害程度】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的时间达1小时以上的,适用情节较重处罚。 2、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第23条第1款第2项)【依据】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根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是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欺骗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客观方面是采用欺骗方法。在黑龙江1000元以上为数额较大,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3万至10万元为数额巨大,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十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只要是看直接盗窃物的价值,根据黑龙江省的标准刑事案件的内部标准,此数额为十年以上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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